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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9日下午,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“河北省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状况”新闻发布会,介绍第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状况,同时定位第二季度的工作方向,明确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重点。
每年5-9月夏秋季是臭氧污染最为突出的时段,也是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管控的时段,各地生态部门在持续推进PM2.5污染治理的同时,也必须加大O3污染治理力度,遏制O3浓度快速上升的势头,而VOCs作为形成O3和PM2.5的重要前体物,成为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的主要抓手。
坚持精准治污、降碳协同效应,严抓涉VOCs企业精细管控、强化臭氧污染协同控制,坚持“提前着手、夏病冬治”攻克重污染天气,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问题,全力推动重点城市“退后十”,做好冬奥会空气质量保障,确保全年PM2.5平均浓度下降3%以上。
01河北多市在行动!
为进一步强化VOCs污染控制,河北省多市生态环境局提前着手制定印发攻坚方案。
唐山市
唐山市出台《唐山市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》,明确臭氧污染管控的重点时段、关键前体物、重点行业、管控目标,和治理、管理举措,确保打好夏季臭氧污染防控攻坚战。
涉VOCs管控重点措施:
一、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
钢结构行业、工程机械行业、木制家具制造行业、汽车制造、维修行业涂装工序原辅材料“可替尽替、应代尽代”,全面更换为低VOCs含量漆料、涂料。地坪全部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。
二、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
开展重点涉VOCs企业综合整治“回头看”。加强涉VOCs排放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,推广使用先进生产工艺,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,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。提高废气收集率,遵循“应收尽收、分质收集”的原则,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,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。
三、强化有组织末端治理
聘请VOCs专业三方团队对全市重点VOCs企业编制“一厂一策”,选择相应的治理工艺,实施“一厂一策”、“一源一策”,确保企业选用的VOCs末端治理设施科学有效。淘汰使用单一UV光解、等离子和一级活性炭吸附VOCs污染防治设施。提升改造高效治污设施,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。
四、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
密封点数量超过个的企业每季度开展1次LDAR工作,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录入管控系统。
五、错时生产
重点涉VOCs企业及钢铁企业烧结机、水泥企业旋窑、高炉铸造和砖瓦窑等涉NOx排放工序实施错时生产。
六、合理安排年度生产、施工计划
化工、焦化、制药、农药等行业企业错时安排停检修计划,在确保安全前提下,避免在6-8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、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。
七、强化VOCs专业执法检查
组建VOCs专业执法队伍,配备专业现场检测装备,针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,对标国家和地方相关VOCs排放标准,全面检查涉VOCs企业废气收集率、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;全面检查活性碳、吸收液等物料消耗情况,自行监测情况、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,生产记录台帐、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台帐、废弃活性碳转移和处置台帐等。
廊坊市
廊坊发布《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》。
涉VOCs管控重点措施:
一、加强涉VOCs排放企业专项提升培训
参照《年廊坊市臭氧污染防控指导手册》等相关文件,集中对目前尚未达到部、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要求的企业,分行业开展达标技术培训,全面提升VOCs排放管理水平。
二、加强涉VOCs排放企业执法检查
针对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、家具制造、石化、化工等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,围绕原辅材料使用、废气收集效率、治理设施运行情况、无组织管控等方面,开展全过程执法检查行动,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。
三、加强NOx排放企业监管
对涉NOx排放的工业企业,开展生产工艺、环保治理设施大排查,严查夜间NOx超标排放。对存在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,依法依规严厉查处。
四、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
持续开展路检路查、入户抽查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查,加大违法超标车辆打击力度。在凌晨3时至6时,强化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(含燃气)、专项作业车限行车辆禁行管控,优化限行车辆绕行路线,坚决整治不绕行、假绕行行为。
石家庄市
4月27日,市委副书记、市长马宇骏主持召开市政府第八十九次常务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《石家庄市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》。
涉VOCs管控重点措施:
一、加强涉VOCs企业监管
强化涉VOCs企业“一厂一策”精细管控,完善源头、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,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配套建设一批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、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、集中涂装中心。组织开展现有VOCs废气收集、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自查,对标先进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度整治,年12月底前,完成30家企业VOCs深度治理任务。
二、错峰生产
鼓励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,夏季高温时段实行生产调控、错时生产。
三、全面开展无组织排查整治
按照“应收尽收、分质收集”的原则,全面加强工业企业含VOCs物料储存、转移和输送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、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排放源VOCs管控,提高废气收集、处理效率。建立完善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制度,对载有气态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个的,全面建立台账,组织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工作,及时修复泄漏源。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,在5—9月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、汽油油罐车、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。
四、强化源头控制
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,在无组织收集、末端治理设施给予政策支持。鼓励建筑装饰装修(家具制造和钢结构制造)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产品。
邯郸市
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23日发布的第十四期邯郸生态环境动态中提出,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调度视频会议精神,谋划二季度攻坚措施,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、更加精准的工作举措、更加严格的执法监管,坚决打好二季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,全面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。
涉VOCs管控重点措施:
一、充分发挥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效益
通过在线监控、远程质控、分表计电、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管,确保钢铁、焦化、电力等重点行业家企业稳定达到有组织超低排放标准,砖瓦、石灰、铸造、炭素、岩棉、氧化锌等6个行业家企业稳定达到“邯郸限值”。对12个重点行业家企业继续执行生产调控,按月设定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排放总量,倒逼企业污染减排。
二、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
开展PM.s和臭氧协同治理研究,加强VOCs和NOx协同控制;全面推行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,抓好家企业低效处理工艺升级改造,强化涉VOCs企业“一企一策”精细化管控,加快集中喷涂中心建设。
02个别企业可豁免?
生态环境部年6月印发的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(环大气〔〕53号)以及生态环境部年6月印发的《关于印发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》(环大气〔〕33号)中均规定:“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,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、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,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。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(质量比)低于10%的工序,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。”
一、不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
重点地区(即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,对大气污染严重,或生态环境脆弱,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,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),收集废气中的NMHC(非甲烷总烃)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/h(不含本数),其他地区,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/h(不含本数),在满足排放浓度达标的前提下,可以不用安装VOCs治理设施。如排放浓度超标,仍应安装VOCs治理设施,确保达标排放,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。
不符合上述条件的,即重点地区,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/h,其他地区,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3kg/h,需要安装VOCs治理设施,如未使用规定的低VOCs产品,在满足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标的前提下,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%;如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低VOCs产品,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,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标即可。
二、豁免VOCs废气收集的条件
企业不对VOCs废气进行收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首先需要确定该企业执行的标准是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-),因为如果有行业排放标准,优先执行行业标准,如果有地方排放标准,优先执行地方标准,标准要求有不一致的,优先执行要求严格的。其次再判断涉及VOCs的工序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(即都按照配比配好准备使用)下的VOCs质量占比情况,如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下的VOCs质量占比皆小于10%,才可不收集。如果企业符合以上条件,且在生产过程中未收集VOCs废气,在接受环保部门检查时应提供相应的MSDS、配方、检测报告等数据资料,以证明使用物料的VOCs质量含量低于10%。
三、豁免泄漏检测和修复的条件
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小于个的,不强制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。
03企业提前应对有招数!
一、大力推进源头替代
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原辅材料,替代溶剂型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,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。可以通过使用水性、粉末、高固体分、无溶剂、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,水性、辐射固化、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,水基、热熔、无溶剂、辐射固化、改性、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,以及低VOCs含量、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实现源头替代。
二、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
全面落实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,重点对含VOCs物料(包括原辅材料、产品、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)储存、转移和输送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、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,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、工艺改进、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,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。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。通过采用全密闭、连续化、自动化等生产技术,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,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。提高废气收集率。遵循“应收尽收、分质收集”的原则,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,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。
三、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
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,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、组分、风量,温度、湿度、压力,以及生产工况等,合理选择治理技术。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,提高VOCs治理效率。
四、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
加强企业运行管理。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,制定具体操作规程,落实到具体责任人。健全内部考核制度。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。建立管理台账,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,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。
五、加强监测监控
排污许可管理已有规定的行业,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、符合风量要求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,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。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,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。可以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,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。具备条件的企业,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(DCS)等,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,试点工况参数远程在线监控。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,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%。